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青田县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青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
青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青田县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和上级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对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二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2.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3.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资金分配
(一)补助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分配给项目实施单位。
(二)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绩效目标同时结合项目情况进行分配。
根据当年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青田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城镇棚户区改造户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投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幢数)等因素并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户数,在上报省建设厅当年度任务数内,以当年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以上报国家、省级工作计划,结合当年发放的项目认定书为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按照《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城镇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区域,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区域,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投资、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幢数等因素涉及的数据,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管理系统读取并以此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改)建或转化项目、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预算文件后一个月内,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
(三)每年第一季度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当年保障性住房设定绩效目标,并于次年一月份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工程类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办法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补助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涉及价款结算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使用管理及监督
(一)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防止截留挤占,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四)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严禁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补助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若上级下达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分配给本办法以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原《青田县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建〔202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