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结合我县学生资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哪些?
答:《办法》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办法》中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哪类学生?
答: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办法》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分成以下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含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边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的需要资助的学生。
五、如何认定学生资助对象?
答:《办法》取消了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承诺。具体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一封信、家长会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认定对象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家庭人口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等),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信息比对的,无需提供辅助材料。)
3.学校认定。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家访、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
4. 结果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资助对象名单报教育局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七、如果学生放弃申请,学校该怎么处理?
答:为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学校对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要做好登记,由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八、《办法》对保护学生隐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明确要求,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确需公示的,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其中,经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