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丽水市巨灾保险》居民房屋财产损失部分
发布日期:2024-05-23 17:23:37 信息来源:青田 点击数:

《丽水市巨灾保险》居民房屋财产损失部分

(1)保险责任(触发条件)。

①保险责任。因台风、洪水、龙卷风、暴风、雷击、暴雨、暴雪、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洪涝、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或衍生灾害,导致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居住房屋倒塌形成的房屋财产损失。

②触发条件。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由于标的房屋遭受保险责任的损失,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保险人负责赔付:

a.房屋两面以上(含)墙壁都存在1/2以上面积倒塌的;

b.1/2以上(含)房屋屋顶坍塌的;

c.1/2以上(含)楼板坍塌的;

d.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因洪涝浸泡造成墙体严

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e.墙基严重冲毁,或无显性损毁,经住建部门鉴定应当整体

拆除重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