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田县曹陆平炒货店销售的柿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曹陆平炒货店销售的柿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柿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110号的决定:1、罚款5000元(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贰佰壹拾陆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