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青)责改〔2024〕2号
青田县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法定代表人:陈少云,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湖边村湖边大厦1层。
我厅(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28日,因社会举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下游河岸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污泥倾倒,现场停有车辆车牌为浙KB5***,经调查浙KB5***在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下游河岸边实施了污泥倾倒行为,污泥为青田**石料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压滤工序产生的工业固废,浙KB5***为青田县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2024年1月10日,因社会举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青田县圩仁村金三角污水处理厂外道路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污泥倾倒,现场停有车辆车牌为浙KB8***,经调查浙KB8***在青田县圩仁村金三角污水处理厂外道路边实施了污泥倾倒行为,污泥为温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压滤工序产生的工业固废,浙KB8***为青田县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经查,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8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下游河岸边有污泥倾倒,现场车辆车牌为浙KB5***;
2.2024年1月10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2023年12月27日车辆浙KB5***从青田**石料有限公司运输污泥;
3.2024年1月11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2023年12月27日车辆浙KB5***从青田**石料有限公司运输污泥的行驶路径;
4.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浙KB5***属于青田县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下游河岸边倾倒过污泥,污泥来源于青田**石料有限公司,污泥处置费等情况;
5.2024年1月10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青田县鹤城街道圩仁村金三角污水处理厂外道路边地块有污泥倾倒,现场车辆车牌为浙KB8***;
6.2024年1月10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温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情况、污泥产生情况、现场提供污泥供需合同和污泥处置台账等情况;
7.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费用、詹**从该公司运输过污泥等情况;
8.2024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浙KB8***属于青田县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青田县圩仁村金三角污水处理厂外道路边倾倒过污泥,污泥来源于温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污泥处置费等情况;
9.2024年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运输资质,运输业务,车辆浙KB5***与浙KB8***属于青田县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情况;
10.2024年1月23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与运输相关资质;
11.2024年1月23日提取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驾驶员身份 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
12.2024年1月23日提取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陈**代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13.2024年1月23日提取你公司车辆浙KB5***与浙KB8***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挂靠协议各1份,证明车辆浙KB5***与浙KB8***的运输资质,均属于你公司车辆;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 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 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 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 按十万元计算” 的规定,我厅(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