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刘瓯一超市:
本局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4〕102号),内容是:因你涉嫌未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4〕102号),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5000元(伍仟元);3.没收违法所得0.96元。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 取《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4〕1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联系人: 王沥 联系电话: 0578-6509393
联系地址: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10号温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