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生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丽水市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 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 目”),是指村级集体以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 金以及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工程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乡政府成 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 简称“项管办”)承担本乡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职责;乡财政所(“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乡纪 委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乡属生态经济发展办、村镇建设办、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环节中的相应管理权限,并加强与县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沟通。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管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工 程项目的监督;村级经济合作组织负责本村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 实施工作,应建立村级项目实施管理小组,其人员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村班子成员、党员以及村民(股东)代表3-5人组成,驻村干部和联村领导应全程参与。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总体要 求,并应按相关手续审批。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以及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建 设、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章 村级工程建设管理
第五条 立项申请。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决策应遵循“五议一审两公开”的工作机制(“五议”即村群众党员建议、村党组织提 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股东)代表大会 决议,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 要包括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 内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一审” 即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并备案。 “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严禁举债实施村级工程,项目申报具体流程为:
一、村级工程项目实施前,村两委成员要广泛征求群众党员建议,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召开村党组织会议,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对实施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提议,提出项目实施管理小组人员的建议人选,讨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签字认可。对涉及公共安全、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房建、桥梁、涉水等工程)或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的村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总投资 5 万元以下且施工技术含量低、危险性小的工程项目可由村经济合作组织自行 确定实施预算编制;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预算编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设计图纸(适工程简易情况讨论是否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投标人、施工资质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三、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对村党组织提议的村级工程项目进行商议,综合各方意见,重点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小组人员等进行讨论确定,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小组人员名单等并进行表决通过,做出拟提交党员大会审议的决议并签字认可。
四、村分管项目工作的村两委干部将填写好的《祯旺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预审表》报村镇建设办提请预审。村镇建设办组织相关科室、站所或书面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实施方案、用地情况等进行预审。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责范围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村级整改到位,必要时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咨询,进行政策把关。没有履行预审手续的不得开展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后续工作。
五、预审通过后,村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村级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小组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必须经过会议表决通过并签字认可。
六、召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实施小组人员名单进行决议,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人员要签字。村级要及时将会议表决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
七、村将“五议一审两公开”会议记录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小组人员名单、表决结果的公示照片、纪律承诺书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填写《祯旺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备案表》。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后续工作。
八、村级工程项目完成立项后,村两委要严格按照乡三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及预算编制单位,并指导项目实施小组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本、工程量预算书等相关项目前期工作。
另外,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规划、国土、林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办妥有关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第六条 招标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乡招投标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上级部门资金线上有另行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严禁以将项目分解降低标的方式,来规避本应当由上一级招投标平台受理的工程项目招标。
一、投资额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投标;
二、投资额在60万(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工程原则上应
在乡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情况下,由乡分管领导或联村领导提交乡班子会研究决定通过后,可以邀请招标;
三、投资额在5万(含)至60万元(不含)的工程,可在乡招投标平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中符合县小额零星项目相关要求的,可参照县小额零星政策确定施工单位;
四、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招投标管理 平台备案,可由村自行组织发包给有相关施工经验的施工班组实施,施工班组递交投标意向函后应经过“村两委”资格审查。严禁将项目分解降低标的规避公开招标;
五、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项目等)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报请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免予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投标。经乡招投标平台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投标时,投标企业应提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 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八条 工程项目评标。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开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前组建,由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建设单位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监督小组2人,由乡村两级监察监督机构各1人组成。评委应履行回避制度并全程接受乡纪委监委监督。项目技术难度高(房建、桥梁、涉水等)或有特殊需求的,经乡项管办确认,可以从县招投标平台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定标。建设单位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公开中标结果,中标公示发布在祯旺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乡公示栏,并在项目所在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应当签订合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第十条 工程合同签订。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认真填写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量、单价及项目总投 资额,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 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 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合同签订后在 3 个工作日内报乡项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村级工程质量管理要从论证、设计、建设、监理、管理抓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 工作。村级工程项目均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实施监督小组进行全程质量监督,监督小组由村监会主任任组长,村民代表、村监委成员、懂技术的村民等3-5 人组成,具体人员由村级党组织确定并公示,负责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等内容 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
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技术要求高(房建、桥梁、涉水等)的工程还应聘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偷工减料,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工程隐蔽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工程隐蔽部 分的签证必须由监管、施工、建设单位同时到现场验收签证,不 得事后补签;工程隐蔽部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对每道工序进 行验收,未验收合格的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关键部位的工 程隐蔽部分,监理和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跟班监督,以保证建筑材 料合格,施工方法合理,工序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村级工程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设计或合同约定施工,确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应事先由施工单位出具 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管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 组织全体成员确认签字,需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工 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
施工时要根据工程量及时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对超过合同价10%或总额超10万元的项目变更(增补),还须在村民(股东)代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由乡分管领导或联村领导提交乡班子会研究通过,原则上不增加项目投资金额。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组织村项目实施小组、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及乡分管领导或联村领导、业务干部或驻村干部、项目设计方、监理方、承建方进行验收(以项目资金的来源确定乡分管领导或联村领导、业务干部或驻村干部参与),形成验收表留存,需要县级主管部门参与的应一并邀请参加。
第十五条 工程资金管理。按工程合同约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拨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中标施工单位必须提 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和银行账号,付款单位必须通过对公账户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杜绝白条或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类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时要附中标书、预决算书、相关的 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进度报告、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 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项的,需提交工程变更许可手续方可支 付增加工程款。工程决算应由政府部门指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中 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未经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项目,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
1、投资额 5 万元以下的工程价款结算,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审核确认。
2、投资额 5 万元以上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项目所在村应委 托政府部门确定的机构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乡项管办备案。
经审价决算后的工程项目支出明细表或竣工决算书应当于出 具后 15 日内在项目所在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相关信息要及时公开,从项目的立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实施方案到项目的招标方 式、招投标情况、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 工验收等情况,要及时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乡政府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置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保证 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项目申报审 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工程图纸、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 计、公布、施工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交由乡项 管办负责保管。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由乡纪检部门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村报账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 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村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 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
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 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 义规避招标的。
3、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 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4、要求中标人非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 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或无正当理由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附件条件 的。
5、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擅自更改原设计的或对项目疏于管理,造成工程严重超预算、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
6、没按规定走工程项目的实施程序,没按规定进行工程款项 的支付以及未按要求实行信息公开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二、乡相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 出书面检查或进行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的。
2、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 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4、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疏予监督等不正确履行 职责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乡强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经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先行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法规或省、市、县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招投标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8 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