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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拨2024年3月份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补贴以及敬老院管理费用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28/2024-129442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3-11 10: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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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敬老院:

为有效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下拨2024年3月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393507元、照料护理补贴128616元和基本生活费提标补发55074元(见附件3),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费391606元、基本生活费提标补发55074元(见附件5)和照料护理补贴38180元(见附件7),敬老院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169647元(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和敬老院管理费用的划拨

1.从2019年12月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除仁济养护院外,特困人员供养金汇款至乡镇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2.根据《关于调整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青民〔2022〕46号)文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按就高原则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和丽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2023年青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45606元,则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至45606*0.5/12=1901元/人,从2024年1月执行

3.从2019年12月起,敬老院运行管理费(参照附件2)由县民政局下拨各敬老院账户进行核算。章村敬老院和巨浦敬老院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以后将敬老院运行管理费用汇款至乡镇账户。

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从2024年3月执行。

二、补充说明

1.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标准:根据《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92号)和《青田县乡镇敬老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青民〔2019〕30号)精神:各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的平均薪酬参照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2.请各乡镇(街道)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青田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青田县乡镇敬老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敬老院的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可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制定。2024年特困基本生活费为1901元,经研究决定,零用钱提至200元/人/月,从2024年1月执行。

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3月起暂停发放集中供养人员人均500元/月的救助供养经费补助(此项经费补助为预拨款项,由供养机构根据特困供养金使用管理规定按实支出)。

 

附件1-8:2024年3月份特困供养人员资金发放.xls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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