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田县开利超市经营的红田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开利超市经营的红田鱼,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田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32号的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7元。
二、丽水市明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蒜头(酱腌菜)、线椒(辣椒)、长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丽水市明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蒜头(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线椒(辣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能提供不合格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证照、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检验报告等,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36号的决定:1、免于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51.34元。
三、青田县石建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线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石建毅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线椒(辣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线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11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辣椒)的行为免予罚款。
四、青田县左鲜右甜水果店经营的柿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左鲜右甜水果店经营的柿饼,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不合格柿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25号的决定:1、给予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五、鹤城街道中心菜市场季小娇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鹤城街道中心菜市场季小娇经营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不合格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14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罚款3000元。
六、青田县王佰春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县王佰春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35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免予罚款。
七、青田叶琳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田叶琳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作出编号为青市监处罚〔2024〕27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免予罚款。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