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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环建青〔2024〕58号
索引号: 744105577/2024-135355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发布时间: 2024-12-16 09:17:20

关于青田正大钼业有限公司阴岸坑尾矿库(一级库)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

 

青田正大钼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对青田正大钼业有限公司阴岸坑尾矿库(一级库)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函”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经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单位委托温州壹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青田正大钼业有限公司阴岸坑尾矿库(一级库)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情况,在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相关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措施等要求实施项目。《报告表》中所提出的结论建议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可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位于青田县黄垟乡外黄垟村,总投资216.7万元,对青田正大钼业有限公司阴岸坑尾矿库(一级库)进行清库处理和生态修复,不包括浮选,具体布置详见《报告表》。

三、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碳排放控制,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尾矿库积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租用民房的化粪池收集后进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2、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施工现场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物料堆场进行遮盖处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挡护。

3、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设备;设置临时隔声围挡、隔声屏障。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可利用尾矿砂通过管道经砂泵输送至再选厂再选利用;废尾矿砂、沉淀沉渣外运综合利用;废土石方用于场地平整回填和植被恢复;废油桶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加强生态恢复和保护。工程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建设单位须采取严格的管理和工程措施,回采完毕后按照施工设计方案及复垦方案对尾矿库地表景观进行生态修复,复垦绿化。

五、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七、以上意见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请青田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负责项目设期和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你单位对本审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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