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二)配合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
(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参加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三、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3.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咨询和论证时,应及时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2.在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该项目采购文件等论证活动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该项目论证活动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3.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4.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方案咨询、论证情况以及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下列情况:
(1)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
(2)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自觉遵守《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纪律要求;
6.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在评审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2)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
(3)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为据进行评审;
(4)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并拒绝签字。
7.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特别说明;
8.配合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接受并解答采购单位或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或质疑;
9.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评审专家的规范使用
(一)评审专家抽取应由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二)评审专家抽取的专业类别必须经过采购单位确认,符合项目特点及专业要求,抽取比例不低于1:3。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以评审专家资源少、项目要求不高等理由抽取与项目特点不相符的评审专家类别。如相符专业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采用抽取异地评审专家方式继续随机抽取。
(三)评审专家抽取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云平台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项目信息,一律保密。
(四)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应在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通过身份确认后方可显示,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全程保密。
六、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
(一)评审专业选择。
评审专家应在政采云系统中如实完善本人的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工作履历、职称信息、执业资格、回避信息等,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仔细选择对应的评审专业。评审专家选择评审专业时,应选择符合自己专业背景的3级评标专业,不能超过6个(当选择无3级节点的专业时按选择的最小专业计数),3级以下的专业数量不限,3级评标专业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删减。
(二)专家积分管理。
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的考核评分结果、现场人员的反馈以及抽查结果,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1.管理采用扣分制,基础分数为100分;
2.全年累计扣分达到20分,对评审专家发出提醒;扣分达到30分,对评审专家进行挂起,暂停政府采购评审资格1个月,期满后,完成整改反思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恢复评审专家身份;扣分达到40分,对评审专家进行挂起,暂停政府采购评审资格3个月,期满后,完成整改反思报告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恢复评审专家身份;扣分达到80分,取消政府采购评审资格。
3.评审专家扣分的情形。
(1)依据采购单位的评价结果赋分,一次不满意扣2分。
(2)评审专家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一次扣除10分,一年内连续2次以上不参加的额外加扣10分。
(3)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0分:
①未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②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③违反采购组织机构对通讯工具和通讯方式的要求,擅自与外界联系的;
④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⑤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纪律和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评审专家及其他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除30分:
①出现前款规定的一次扣除20分情形且拒不改正的;
②擅自对外透露方案咨询、论证情况和采购项目评审有关信息的;
③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未向采购组织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④不协助采购组织机构解答供应商质疑,或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的。
(5)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除80分:
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③查实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④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⑤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⑥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⑦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4.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评审资格:
(1)不符合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受到刑事处罚;
(4)一年内扣分达到80分,或者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5)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6)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5.异地评审专家出现上述情况的,收集相关信息后报评审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
七、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应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独立评审权,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监督义务,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采购单位或者代理机构报告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将核实情况并依法予以处理。
八、施行条件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
青田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