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刘瓯一超市:
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 单位)公告送达《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青市监罚催〔2024〕02001号),内容是: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4〕1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96元。现催告你( 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 取《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青市监罚催〔2024〕02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沥 联系电话: 0578-6509393
联系地址: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10号温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