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及丽水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青田县民政局、青田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制定了《青田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现印发给各地,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1月1日
青田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养老机构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直接负责。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保安、厨师、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
二、开展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明确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养老机构应当加强每日夜间巡査,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 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养老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养老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已建的养老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联网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监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
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应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养老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特种岗位人员等人员,应当组织经常性消防安全业务学习。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养老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养老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审验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十)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充电,室外充停点应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本规定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机构。没有依法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