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提供的2023年丽水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在充分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政策的制定依据
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
2.《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30%-40%)。2023年度全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2194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在1054.8元/月-1406.5元/月之间。
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低保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之间确定。”2023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1541元,即3462元/月,低保标准按30%-35%之间确定,应在1039元/月-1212元/月之间。)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
(二)资金渠道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关键词解释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
五、《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人:程以宽
联系电话:0578-20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