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08 11:25:27 来源:青田 作者:

(2023年6月7日青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青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副县长叶宇飞受县长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几年,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县体育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公共体育场馆大幅增加,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开展,体育社团组织不断健全。同时,组成人员指出,在健身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健身服务的供给、科学健身意识普及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和提升。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县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作为发展体育事业的主体,把满足人民健身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高水平建设现代化体育强省的工作要求,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促进青田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努力打造侨乡特色品牌赛事,全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体育强县建设。

一、加大力度,提升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一是合力推进住宅区体育设施建设。落实《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在设计方案中标明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竣工验收须邀请体育行政部门参与,并将相关内容报体育部门备案。对在建的居民住宅区开展一次排摸,未落实《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整改。二是加强公共体育设施运营管理。落实《条例》第一十八条规定。制订实施公共体育设施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分工职责,切实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管护水平和使用效率。建立乡村(社区)、街镇、县级三级管理模式,对申请、维修、更新体育设施场地实行制度化;对全县室外健身器材维保进行统一招投标,通过第三方的委托服务,做好全县室外健身器材维修与保养工作。三是创新“体育+”,积极培育体育产业。落实《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面对土地资源有限问题,通过完善体育场地布局,充分挖掘利用城市边角地、桥下空间等闲置空地,扩充体育空间。探索拓展“体育+儿童”、“体育+旅游”等项目,通过“体育+”融合发展模式和品牌赛事,积极培育体育产业,推进体育设施建设。

二、健全制度,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一是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度。落实《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关于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秩序的前提下,在双休日、节假日根据情况分时间、场地、项目、年龄段等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可以低价有偿开放学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收取的费用用于场地设备维护、水电、安保管理等。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也可以参照此办法,对住宅区内的体育设施开展有偿开放。二是逐步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落实《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全民健身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体育老师、健身教练、热心体育事业的人员纳入培训人员,提高一线工作和指导人员的自身能力,增加一线培训人员的整体数量,为广大群众提供健身咨询和专业健身锻炼方法的指导,满足群众对不同层次的运动需求,促进全民健身更好更快发展。三是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落实《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接受监督,规范工作人员的津补贴发放;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换届、调整负责人、创办经济实体、举办或承办大型会议等重大活动前,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

三、加强宣传,增强全民健身意识。一是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普及《条例》知识。落实《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六月为浙江省全民健身月,在全县范围开展“健身月”活动,对《条例》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意识到全民健身的重大意义。二是提高群众对健身常识的认识,增强全体群众的健身意识。落实《条例》第八条规定。营造积极的健身氛围,让舆论的力量带动全民健身快速普及发展。根据不同的群体,开展相应的宣传,引导培养群众的科学健身意识,增强群众对健身运动的认识,提高群众参与运动的积极性,让健身意识深入人心。三是加大体育信息服务供给。落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定期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服务信息、大型活动赛事等信息;及时将体育信息资源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群众公布,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来。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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