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的《青田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已于2024年1月2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农经发〔2015〕9号)、《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
三、本办法共三十七条,包含青田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总则、资产权属、资产运营、财务管理、股份合作、产权交易、审计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十个方面内容。
四、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街道)“三资办”)。村一级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承担日常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简称社监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其下属的农村经营服务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纪委监委、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印发,自2024年2月25日起实施,由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人章建文,联系电话:0578-680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