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已于2024年1月2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答: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要求以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下同)的报酬补贴、办公费、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报酬和误工等补贴,实行村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
(二)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
(三)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
(四)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五)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
(六)限额订阅报刊。
(七)严禁捐助赞助。
(八)严格规范福利费支出。
四、监督管理
县级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工作联合检查,深化阳光公开,认真查处举报线索,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三资”监管网络作用,强化监督力度并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纳入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内容。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发现涉及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切实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说明
答: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印发,自2024年2月24日起实施,由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人李叶佩,联系电话:0578-680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