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青田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性代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教育局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性代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性代课教师管理,提升教师素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青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临时性短缺问题的解决办法》(青教人〔2018〕14号)、《青田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临时性短缺问题解决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青教人〔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性代课教师,是指由于教师缺编、请假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等原因造成的学校临时性聘用人员。
第二章 临时性代课教师的招聘
第三条 临时性代课教师数量核定,根据《青田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临时性短缺问题解决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青教人〔2018〕31号)从严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临时性代课教师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负责开展具体招聘工作。招聘程序应当公开,招聘条件应当明确。招聘信息应在青田网“分类信息”招聘、学校微信公众号、“青田县人力资源市场”企业微信群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临时性代课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合格学历。
4.一般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5.有较强的沟通技能和应变能力,身心健康,具备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 临时性代课教师的管理
第六条 临时性代课教师入职前由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提交查询申请,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入校(园)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临时性代课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中小学校(幼儿园)将临时性代课教师名单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期间人员有变动的,包括新增、离职、辞退等,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注明原因。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临时性代课教师日常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奖惩和岗位培训制度,实行临时性代课教师择优聘用制度,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
第十条 学校应当及时通报临时性代课教师的考核和评价结果,如对教育教学效果和工作表现均较差的教师,应当给予教育引导和整改机会;如果整改无效,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临时性代课教师的待遇
第十一条 临时性代课教师的待遇,按照《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临时性短缺问题的解决办法》(青教人〔2018〕14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青教〔2024〕2号青田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青田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性代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wps青教〔2024〕2号青田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青田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临时性代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