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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医疗保障局职能
索引号: 0026535160_65295/2024-12812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1-17 08: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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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机构名称青田县医疗保障局
机构简称县医保局
机构负责人留扬帆
机构地址青田县鹤城东路67号6楼
联系方式0578-6093661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机构职能

青田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田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田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负责县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规定;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药品、药械的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

  (五)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 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开展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深化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九)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及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人事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承担我县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工作,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药品、药械的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生的协议管理;负责定点医药机构付费方式改革。负责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工作。

  (三)基金监管科。承担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的控费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精算平衡。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保目录的日常维护管理,推进“智慧医保”建设。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田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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