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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湖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办理流程、保障标准
索引号: 002653750/2024-00878 发布机构: 高湖镇 发布时间: 2024-01-11 19:26:45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查验—审批—公示

受理条件:具有本地户籍的公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具有本地户籍的公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具有本地户籍的公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10—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第十五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11—第十六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三)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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