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青田县历史地段》意见的反馈说明
发布时间: 2024-01-10 11:32:00    文章来源: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数:   

根据工作安排,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了青田县第一批历史地段的通知》,为更好保护我县历史文化资源2023113日至2023212日通过电话、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同步征求了乡镇(街道)、直部门有关部门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反馈6条。其中,2家单位复函提出修改意见6其余单位反馈无意见,(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已采纳6条、未采纳0条,详情如下:

序号

反馈单位

(个人)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县司法局

历史地段是区别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概念,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命名公布应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相应层次的政府批准公布。对于历史地段的命名规则、命名公布主体、保护条例,前述条例并未予以规制,送审材料中亦未见其他上位法依据,建议由主管部门向省、市主管部门咨询,明确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作为历史地段划定保护的依据。若明确无上位法对历史地段命名规则、命名公布主体、保护措施作出规定的,县政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相应规定。

采纳


2

县司法局

通知》规定了“请有关乡镇、部门严格遵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然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未对历史地段规定相应保护措施,提供的材料中亦无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乡镇、部门无法按照此条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直接进行保护管理。若划定的历史地段中,有符合历史街道、历史名村、历史建筑的要求的,应按照历史街道、历史名村、历史建筑的要求去保护。

采纳


3

县司法局

若明确无其他上位法依据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历史地段的价值和保护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县政府参考历史街道、历史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自行制定详细的历史地段保护措施及管理手段。

采纳


4

县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规定建议明确施行日期为文件发布之后三十日。

采纳


5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图纸形式明确范围

采纳


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明确历史地段管控规则

采纳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