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28 08:42:47    文章来源: 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数: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的管控,保护我市森林生态系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根据相关条例决定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有效的减少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文件出台背景

省气象局预测亚运会期间 (9月23日-10 月15日)高火险日数全省大部为 9-14 天之间,其中浙西南局部大于 14 天。针对“亚(残)运会”、国庆期间,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亚运会后期恰逢“十一”国庆长假,进山休闲游玩人数增加,叠加频繁的农事用火,野外火源点多面广,火源管控难度极大,因此亚运会期间我市森林火灾形势较为严峻。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在禁火期内,(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三)炼山、焚烧疫木、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五)严禁烧山狩猎、烧野蜂窝等;(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倡导献鲜花、花圈和植树绿化等文明的扫墓祭祖方式;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通过管控野外火源,实行野外禁火,达到减少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目的。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通告规定从2023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林业局

解读人:宋张平

联系电话:0578-2188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