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积极依托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况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经青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企业,分为专利类和商标(地理标志)类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2.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二)专利类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管理基础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规章制度完备,实施(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或通过(启动)浙江省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工作。
2.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6件以上且拥有有效专利6件以上,或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近3年PCT申请2件以上,或近3年获得国外授权且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
3.运用能力强。企业拥有较强的专利运用能力,能熟练使用浙江省知识产权在线平台上的相关功能模块,能经常检索浙江省专利开放许可数据库并有年度检索分析材料,通过开放许可数据库达成受让许可3件次以上或与其他企业开展专利合作并互相转让或许可5件次/年以上,利用专利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3件次1000万元以上。
4.专利效益稳。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1千万元以上,或专利年转让、许可收入2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或单项农产品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或专利转让、许可年收入50万元以上。
5.保护效果好。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注重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与保险机构签订各类专利保险合同2份以上。
(三)商标(地理标志)类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基础扎实规范。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实施(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或通过(启动)浙江省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工作。
2.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商标质押融资额800万元以上。
3.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县或周边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3千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1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4.商标保护效果明显。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注重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与保险机构签订各类商标保险合同1份以上。
5.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100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1%,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1%。
(四)申报材料
1.申报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知识产权清单;
(4)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介绍,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6)行政机关无法调取的必要材料。
申报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还需提供贯彻实施或正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或省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证明材料。
(五)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组织评审。县市场监管局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实地审查,评审后确定拟认定示范企业名单。
3.名单公示。县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拟认定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认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4.发文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发文认定并授予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三、监督管理与支持措施
(一)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认定工作,每次认定有效期3年。县市场监管局于认定后第4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二)示范企业合并、分立、移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需要保留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确认;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再核实确认。
(三)专利类、商标(地理标志)类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撤销其“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告:
1.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2.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3.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5.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6.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四)参与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认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认定的青田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照政策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动列入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单,优先参加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优先安排知识产权检索、导航、预警等项目。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