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9-15 09:59:34    文章来源: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点击数:  作者: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全省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
(二)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对符合从轻、减轻情节的,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没有从重情节的,不得加重处罚。
(三)坚持标准统一。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存在一定裁量空间的,应当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制定统一标准并公布、执行。
(四)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应当依法处罚,同时将处罚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实施清单管理
全省消防领域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从消防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梳理《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1,下简称《清单》)。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全省消防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三、执法流程
消防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实施告诫,当事人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承诺按照规定时间落实整改,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具体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当场改正。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情形的,当事人在检查结束前予以改正并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执法人员在《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上如实记录改正情况,不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改正情况照片等作为消防监督检查附件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二)限期改正。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执法人员应当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在《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上如实记录改正情况。相关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不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改正情况照片等作为消防监督检查附件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三)立案调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场所名称,或者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在检查当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及时立案,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取得许可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许可情况等作为行政处罚附件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细化了消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消防领域执法规范化水平。各地要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同执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共同营造规范、文明、有序的消防执法生态。要及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掌握实施意见内容,熟悉具体适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
(二)强化过程记录。实施告诫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告知不予处罚有关规定、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核实改正情况等环节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记


录。《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一式两份,消防救援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适用不予处罚有关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案件线索提供方。
(三)加强检查考评。各地要加大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全面落实。总队将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考评范围。各地要加强对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改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71日起施行。
 
附件2: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浙消〔2023〕24号).pdf

附件1: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消〔2022〕63号).pdf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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