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敬老院:
为有效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决定,下拨2023年9月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费364002元、照料护理补贴111688元和救助供养经费补助103000元(见附件3),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费367536元(见附件5)和照料护理补贴36524元(见附件7), 敬老院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153014元(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救助供养经费补助和敬老院管理费用的划拨
1.从2019年12月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由县民政局汇各敬老院,除章村敬老院和巨浦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金汇款至乡镇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按月通过“一卡通”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救助供养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2.救助供养经费补助由县民政局分别拨付给仁济养护院、章村乡政府、巨浦乡政府,请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3.从2019年12月起,敬老院运行管理费(参照附件2)由县民政局下拨各敬老院账户进行核算。章村敬老院和巨浦敬老院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以后将敬老院运行管理费用汇款至乡镇账户。
二、补充说明
1.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标准:根据《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92号)和《青田县乡镇敬老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青民〔2019〕30号)精神:各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的平均薪酬参照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2.请各乡镇(街道)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青田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青田县乡镇敬老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敬老院的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根据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 号)、《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民〔2022〕121 号)等文件精神,暂按集中供养人员人均500元/月给予补助,由供养机构根据特困供养金使用管理规定按实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