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已于2023年8月3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我县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青田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青田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共有四部分内容,一是补助对象;二是补助标准;三是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四是相关要求。
一是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在本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20天;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是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是补助程序和经费。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名册等材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按季下拨到各服务机构负责发放。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是相关要求。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三、制定依据
1.《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便笺〔2023〕15号)。
四、适用对象
在本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五、关键词解释
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六、新旧政策对比
2014年出台的《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92号)文件规定: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县财政对已取得《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并在本县范围内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组织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9 号)文件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 年每人每月260元,16-20 年每人每月300元,2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参照执行,经费自行解决。
新的《青田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规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七、解读机关
青田县民政局。
八、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8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8月31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该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遂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青田县民政局
解读人:陈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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