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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3〕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3-12350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8-04 09:48:01

申请人:蔡某国,男。

被申请人: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307757235H,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叶祖康,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佳慧,系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限期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0日,其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04998611644),举报投诉海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鹤粉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14日已签收,但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申请人和被举报人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之间无实际交易行为,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对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作出反馈答复,属于告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履职到位。2023年1月3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针对信内反映的举报内容立刻开展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小票显示,申请人是在义乌市赞美超市双林路店购买的粉干产品,产品外包装名称为“海鹤东阳粉干”,外包装照片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3078301902,该粉干产品为东阳市厚山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青田县海溪乡黄畈村的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实地核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有开展相关粉干制品生产工作,也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粉干产品。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现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已停产,其实际是在东阳市厚山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生产工作,申请人举报对象有误。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已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回复函(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69800334533),告知申请人反映的举报内容现场核查情况,经查询该信件已于2023年2月15日被签收。同时工作人员也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电话告知申请人现场检查核实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于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04998611644),举报投诉海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鹤粉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国邮政网显示该邮件已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青田县海溪乡黄畈村的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调查,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回复函(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69800334533),告知申请人举报内容的现场核查情况。同时,告知申请人直接向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经查询该信件已于2023年2月15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复印件、支付宝付款记录复印件、产品实物照片复印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举报投诉信)复印件、举报投诉处理单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复印件、投诉举报回复函复印件、邮政信件签收查询截图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进行举报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予以答复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和被举报人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之间虽无实际交易行为,但案涉粉干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海鹤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青田县和东阳市的公司地址,申请人难以了解到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案涉粉干产品实际是由东阳市厚山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作这一实际情况。因此,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权利,被申请人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开展调查核实,发现青田县海鹤食品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负责人实际在东阳市厚山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生产工作。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书面回复申请人关于举报内容的现场核查情况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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