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青)责改〔2023〕31号
青田世泰标准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7,法定代表人:朱卫忠,住所:浙江青田县东源镇工业区9号。
我厅(局)于2023年0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15日,省级强化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发现青田世泰标准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新增4台抛丸机,抛丸机现场未生产,涉嫌未报批环评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7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的身份;
2. 2023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抛丸工艺技改项目的建设情况、生产情况、环保审批情况;
3. 2023年7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公司新增抛丸工艺技改项目的建设情况、生产情况;
4. 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抛丸工艺技改项目的建设情况、生产情况、环保审批情况;
5. 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确认的送达地址;
6.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1份,证明你公司新增抛丸工艺技改项目的总投资额;
7. 执法人员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 厅(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各县(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