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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青田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192/2023-12369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3-08-16 17: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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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6号)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丽发改产业〔2023〕19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青田县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资金项目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我县用于公共服务的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购买单位

(二)我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主体;

(三)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且产品已投放市场销售的企业;

(四)在我县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单位;

(五)在我县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的建设单位

二、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补贴(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5%

1.补贴产品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在本县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暂按每辆0.5万元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二)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40%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本县内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应用、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助,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贴。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贴提高到0.25元/千瓦时。若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等项目)(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20%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本县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新能源汽车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3%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进行补助,具体参照“(三).产业发展”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助。

 

(五)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2%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以及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等进行补助,。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上述资金补助中,当其中一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报总额超过其本项资金额度,则须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当其中一项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纳入“(三).产业发展”补助,还有结余可用于“(二).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补助,仍有结余可统筹用于其他方向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变。对于“(二).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若当年已安排国家资金奖补,则不再安排省级奖补资金,其所占40%的资金额度均分到其他几项,即购置补助、产业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各得10%的资金额度,但补助标准不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青田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3.购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申请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青田县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3.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运维充电站日常巡视检查记录;

7.运维充电站运营补助申请实际充电量核实表(附件5)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申请新能源汽车产业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青田县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申请表(附件3);

2.项目建设方案或技术合同书;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4.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6.项目立项情况,包括立项名称、时间、批复文件号、项目总投资额(审计报告或相关发票);

7.知识产权和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项目技术来源协议书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检测、检索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专利受理书或专利证书超过10项的,请列清单并提供关键核心复印件);

8.产品生产许可、相关资质文件等;

9.申请资金涉及研发费用补助的,需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10.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

(二)申报材料一次报送齐全,不受理中途追加或修改。

(三)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的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8月23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申报纪律

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和个人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附件:1.附件1.青田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2.附件2.青田县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3.附件3.青田县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申请表.docx

4.附件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5.附件5.运维充电站运营补助申请实际充电量核实表.docx

6.附件6.青田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享受对象资格审核征询意见表.docx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6日

 

(联系人:蒋女士,电话:0578-683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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