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 护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青田县水利局、青田县财务局、青田县环保《关于下达日供水 200 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的通知》青水利(2017) 203 号文件要求,同时本着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现制定青田县高湖镇日供水在 200 吨以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 定方案。
二、水源地概况
本次划分的项目共计20个饮用水工程,其中山沟取水的有19个,地下取水1个。
三、划分依据、技术要求
(一) 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二)划分技术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关于下达日供水2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经 费的通知》青水利(2017) 203号等文件要求。
(三)地表水水质执行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
三、划分范围
1、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雨区域;
2、以河道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 50 米的陆域(不超过集雨范围);
3、以山泉水(包括地表山泉水、地下渗泉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山泉水的集雨区域。
4、以山沟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取水点的集雨区域。
四、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4、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污废水渗水坑;
5、堆放废渣、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从事影响水源安全的农牧业活动;
7、铺设污水管(渠)道、破坏深层土层;
8、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建设活动;
9、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解读咨询电话:0578-6671102
青田县仁庄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