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要求,现对《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订政策解读方案如下:
一、解读时间
《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
二、解读方式
(一)通过丽水日报、处州晚报、丽水发布等市级主流媒体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进行宣传告知。
(二)发动各级民政等政府部门和村(社区)基层组织主动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
三、解读材料
(一)调整依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新时代社会救助 体系全面建立,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低保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之间确定。
(二)调整主要内容
1、调整低保标准。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发布2022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450元,增幅为5.7%,2023年度低保标准应不得低于1035×(1+0.057)%,即不低于1094元/月。
2、2022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8975元,即3248元/月,低保标准按30%-35%之间确定,应在975元/月-1137元/月之间。低保标准调整为1100元/人.月,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3.9%。符合丽政发〔2020〕13号文件规定的“低保标准在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之间确定”。
2、方案实施时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本调整方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实施,建议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渠道
低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程以宽
联系电话:0578-209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