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流程 | 受理单位信息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宗部门(县委统战部民宗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核转报至市级民宗部门; | 受理单位:青田县民宗局 受理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3号县府大院3号楼县委统战部1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6891657 | 1.父母离异,子女民族成分跟随抚养方的: ①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②父母及子女三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子女未成年的还需提供非抚养方的同意变更书; |
2.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子女民族成分跟随其中一方的: ①父母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父母及子女三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3.父母一方再婚,子女民族成分跟随再婚家庭继父母的:①再婚父母结婚证②再婚父母及子女三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4.变更人被合法收养,民族成分跟随养父母一方的:①领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养父母和子女三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变更人年龄在18-20周岁之间,民族成分变更为父母一方的:①父母结婚证②父母及子女三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申请人在取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民宗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后,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办事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公安办事服务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报经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经县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 受理单位:青田县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大队 受理地址:青田县政务服务中心(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7楼A6号公安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78-6806586 | 申请人、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1份; 市县两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随附的材料,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