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增强节水意识,有效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出台该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1.“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8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8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可凭户口簿到县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2.00元/立方米。
3.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9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县水务公司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价:超计划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4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超计划4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
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四)其他事项。
1、各类供水应严格执行分类水价。在用户受水点内难以按供水价格类别装设用水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水计量装置,各类别用水量按其不同供水价格类别的用水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水量确定,分别计价。
2、各类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是最终结算价格,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0.20元/立方米,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
三、实施时间
自2015年12月20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解读机关: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78-683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