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如果遇到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房屋的; 或房屋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C、D级,且无法通过维修消除危险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于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采用虚报家庭人口、住房和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2、经动态监测或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家庭人口、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的; 4、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7条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据实结算相关费用。 (四)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乙方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在15天内腾空,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完成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承担或按实际赔付;乙方的装饰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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