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青田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30 11:57:20

根据《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青田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青建〔2023〕16号)的规定和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现将青田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主申请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

3、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二)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

2、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直管公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003.8;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673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4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车辆价格低于13.5万,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4)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中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3、主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直管公房。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673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4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车辆价格低于13.5万,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4)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青田县(不含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或持有青田县《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稳定,并签订1年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主申请人持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直管公房。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673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4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或累计拥有不超过一辆非营运车辆(车辆价格低于13.5万,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4)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二、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高湾小区一期12幢、高湾小区二期一层、高湾绿园一层公租房基准价10元,高湾小区二期(除一层)、高湾绿园小区(除一层)、望湖家园公租房基准价11.5元。

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房源

人员类别

租金(元/㎡.月)

高湾小区一期12幢、高湾小区二期一层、高湾绿园一层

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1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

高湾小区二期(除一层)、高湾绿园小区(除一层)、望湖家园、其他

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2.3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175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75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75

                             

 

 

 

                                                                    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保障类型

保障人数

保障面积(㎡)

租赁补贴标准

(元/㎡.月)

租赁补贴金额   (元/月)

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

1-2人户

36

11.5

414

3人户

54

621

4人户及以上

60

690

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2人户

36

8.05

289.8

3人户

54

434.7

4人户及以上

60

483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2人户

36

5.75

207

3人户

54

310.5

4人户及以上

60

345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2人户

36

5.75

207

3人户

54

310.5

4人户及以上

60

345

注: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为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三、保障流程

(一)申请时间:公租房货币补贴已实行日常受理

(二)申请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可到塔山路101号801室提交线下申请,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出线上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材料等(复印件);

③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相关证明。

2、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材料等(复印件);

③退休人员须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前12个月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

④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给予缴纳养老保险的,需提交有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前12个月“个人参保证明”;

⑤申请家庭有车辆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⑥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若正在服兵役或在全日制大学就读的,需提供如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或青田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等(复印件);

③主申请人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④主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中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⑤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给予缴纳养老保险的,需提交有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前12个月“个人参保证明”;

⑥申请家庭有车辆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4、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或青田县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等(复印件);

③主申请人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④主申请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⑤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给予缴纳养老保险的,需提交有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前12个月“个人参保证明”;

⑥申请家庭有车辆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

⑦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若正在服兵役或在全日制大学就读的,需提供如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

注:线上申请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会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需由申请人自行上传。

(四)资格审核

1、受理。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将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将在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http://www.qingtian.gov.cn/col/col1229508049/index.html)中予以公示。

(五)保障方式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有公租房房源时再另行安排报名实物配租。

(六)动态核查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县住房保障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核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四、相关规定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二)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情况包括:

(1)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

(3)其他法定情形。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车辆、工作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四)县城建成区范围具体如下:

鹤城街道建成区:属地所有社区加6个行政村(一村村、二村村、平演村、圩仁村、北岸村、坦下村)

瓯南街道建成区范围:属地所有社区加9个行政村(水南村、泥湾村、石郭上村、石郭下村、湖口村、湖边村、前仓村、魁市村、南湾村)

油竹街道建成区范围:属地所有社区加6个行政村(油竹上村、油竹下村、小口村、雅岙村、东赤村、彭括村)

三溪口街道建成区范围:4个行政村(溪口村、下坦村、石溪村、上岸村)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青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83号)和《青田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青建〔2023〕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有疑问可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塔山路101号房管大楼801室)咨询。或电话咨询:0578-6818719,65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