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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推进全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用地服务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539/2017-110971 发布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3-06-29 15:51:09

文号:青自然资规发〔2017〕50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8/24/art_1229428208_2327460.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70)、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2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有效发挥国土资源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70),指出各县(市、区)是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统筹编制本地区整治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出台举措,全面全力推进。各乡镇是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主体,要加强规划建设,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举措

1、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领作用

以改革创新发展的理念,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机制。对小城镇建成范围内建设用地全面调查摸底,理清存量建设用地闲置低效错配现状,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用地需求,把握城乡统筹发展趋势,通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局部修改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重点落实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民生项目用地空间,有序调配城镇拓展边界内外的建设用地和耕地,着力优化工业生产用地和居住生活用地功能分区和结构,有效化解城镇建设用地分散无序和农用地耕地碎片化现象,在镇域层面上形成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分区明晰、结构合理、规模集聚的空间布局。

2、切实保障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需新建教育、医疗、养老、污水处理和停车场等民生、基础设施纳入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化管理,重点保障建设用地。在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项目时序要求和实际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全面结合小规模自然村整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三改一拆”,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力度,促进镇村间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构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用地保障主渠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土地收益要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

4、认真做好拆后土地利用工作

要切实做好小城镇“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对难以直接利用的零星拆后土地,属于“宜建则建”的,可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过程中,将其纳入周边地块进行整体开发。对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属于“宜耕则耕”的,可纳入复垦区域,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综合利用。对整治地块面积太小无法独立使用时,可纳入周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地块,安排新增指标进行农转用。

5、加快小城镇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处理

对小城镇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采取分阶段方式妥善处理:(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的,可按建设用地供应。(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可按照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再实施供地。(3)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6、加快推进农民建房集聚建设

切实保障小城镇综合整治中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快推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建设。同时,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7、加大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补助力度

将整治资金用于各乡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设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和零星整治。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期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相关规费后,全额用于补助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三、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70)

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27号)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

4.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

四、适用对象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

五、关键词解释

1.三改一拆:是指浙江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2.两规合一:土地利用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是地方政府实施土地空间管理的重要法定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实现“两规合一”。

六、解读机关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刘少博

联系电话:0578-6838795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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