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相关文件政策规定,为及时收取土地出让金,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 号)指出,依法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或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或在土地出让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实体和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营造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举措
1、明确催缴情形
由于受让人的原因,没有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规范催缴程序
(一)提前告知。在土地出让金应缴纳截止日前10日内,告知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期限、金额以及违约责任。
(二)通知催缴。在土地出让金应缴纳截至日止仍未缴纳的,在截至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送达《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后,受让人仍未缴纳的,落实专人定期催缴,一般3个月催缴一次。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经催缴仍未按时缴纳的,在缴纳截止日后18个月内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或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在仲裁或法院判决还款期限截止日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不再定期催缴。
3、其他情况
(一)延期缴纳和减免滞纳金。对因政策处理或规划调整等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延期缴纳和减免滞纳金。
(二)对影响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的,按照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的意见执行。
三、文件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2.《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
四、适用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国土资源所、开发区国土分局。
五、关键词解释
本解读无关键词解释等内容。
六、解读机关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刘少博
联系电话:0578-6838795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