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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2653750/2023-122398 发布机构: 高湖镇 发布时间: 2023-06-21 11:45:27

青田县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耕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土地、优化人居环境,推进花园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私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 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人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新建、拆建、扩建或改建供其家庭成员居住和使用的建(构)筑物。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私人建房坚持规划引领、节约用地、统筹保障、盘活存量、合理利用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

户有所居、面积限定、拆旧建新、依法审批”的方针。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土地。合理保障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私人地建房要符合城镇化发展方向,按照分级控制的要求,坚持同级或由低级到高级的原则。

第四条 

私人建房要按照《青田县私人建房风貌管控方案及导则》中的主要元素、材质及色彩引导标准,正负面清单以及合适的建筑控制体量等做好风貌引导和管控。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本县私人建房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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