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青)责改〔2023〕10号
林淼:
性别:男,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3**1971********,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南浦琴音**幢**室。
我厅(局)于2023年0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浙江美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00套游乐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有喷塑、滚塑、喷砂生产线,喷塑、喷砂生产线已配套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喷塑、滚塑工序正在运行,现场无法提供环保验收材料。
(二)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照片(共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有喷塑、滚塑、喷砂生产线,喷塑、喷砂生产线已配套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喷塑、滚塑工序正在运行,现场无法提供环保验收材料。
(三)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布局情况。
(四)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淼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有喷塑、滚塑、喷砂生产线,喷塑、喷砂生产线已配套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喷塑、滚塑工序正在运行,现场无法提供环保验收材料。
(五)2023年4月18日,该企业提供的环评复印件(部分),环评审批文件:证明该企业环评审批情况、污染防治要求等信息。
(六)2023年5月12日,该公司提供的高压供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电费缴款记录、纳税证明:证明该企业投产时间。
(七)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产主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主管的基本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厅(局)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0日内改正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