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22〕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已经2022年3月21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青田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毅笃行“丽水之干”,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共同富裕的世界青田”战略目标,求是挺进、跨山问海,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成效中,持续做好华侨资源大县向华侨经济强县创新实干转化,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全面展现青田担当。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规范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的工作作风,努力提升政府团队现代化治理水平。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和联系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应急处置、环境保护、意识形态等事项实行“一岗双责”。
第九条 县政府班子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副县长因出差、学习或其他原因工作安排有冲突时,县府办联系主任代为处理日常工作,确需县领导出面协调或出席的重要工作、接待、会议等,由其AB岗对应的县政府班子领导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工作。互为AB岗领导应加强交流、主动协调、通力合作、相互补位,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无缝衔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县政府有关工作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实行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涉及多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决策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扩展“信用青田”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度的生态自觉、生态自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评估、问责和纠错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切实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和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并颁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开展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司法局备案。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着力促进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探索数字政府建设的新平台、新机制和新模式,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构建起全面覆盖的数字化应用体系以及应用支撑体系,建设覆盖全县、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数字政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定期认真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八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大胆改革创新的有益尝试。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落实好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建立交办领办机制,县长在各类会议上作出的重要部署和议定的重要事项,在各类公文、群众来信上作出的重要批示和在各类调研活动中作出的重要指示,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分类梳理,及时交办,并落实全周期跟踪问效闭环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督查问效,把县政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确保政令畅通。凡县政府作出的决定、批示和交办事项,定期组织督察督办,按照有清单、有督察、有晾晒、有考核、有问责等“五个有”的督促检查机制,清单化、联动式、全过程推动县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对落实不力、拖延误事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严格行政问责。各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市委、县委相关实施意见,厉行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务实、清廉良好形象。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对标一流、主动引领、自我革命,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
第四十六条 从严安排县政府领导活动。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县政府领导个人不为乡镇(街道)、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不公开发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县长召集,负责常务工作的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市直管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重要工作部署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县政府全局性工作或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
(三)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进行教育、动员、号召,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工作落实;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政府自身建设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三)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依法对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组成部门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专项报告;
(五)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战略、目标、指标、任务和措施;
(六)县政府各项重大工作的思路、重点、措施;
(七)重点建设项目筛选确定及建设方案;
(八)重大资金使用计划(财政专题会议)、投融资方案;
(九)重大招商方案、合作协议(农业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三产类项目2亿元以上);
(十)各乡镇(街道)、部门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出席人员要超过党组成员的半数方可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领导班子分工;
(三)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有关事宜;
(四)讨论和决定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县政府机关党建,加强县政府机关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六)讨论和决定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
(七)讨论和决定全县政府系统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领,包括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是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有效补充。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需多个副县长共同参与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力利益相关的非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非“三重一大”但仍需集体研究的事项;
(六)县长签批或交办列入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或受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二)研究部署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三)研究部署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部署中央、省、市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五)研究部署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五十四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一般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主要内容为“协调工作、沟通情况、研判会商、部署工作”,会议从简高效。
(一)交流各副县长上阶段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以及需要其他副县长协调落实的事项;
(二)研究部署县政府近期重要工作事项;
(三)研判会商某项具体工作;
(四)沟通交流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牵头部门要事先主动和有关部门协商,或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最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如未经协商、协调的事项,或协商后,部门意见不统一又没有提供意见不统一原因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县长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会议议题资料一般于会前两天送达与会人员,其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土地出让委员会会议和规划委员会会议等议题资料于会前两天送县委审阅。
第五十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或县长碰头会,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应提前报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并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由部门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会。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要拟定批复或以其他文件形式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后,报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第五十八条 按照务实、高效、节俭原则,从严控制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会议数量、规模、规格和办公费用,提倡开短会,开务实高效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问题协调会,重在解决问题、突破难点。县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推行无纸化办公。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省、市、县相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第六十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县政府文件、专题纪要等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优惠措施、奖励政策、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负债和政府性公司发债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六十二条 坚持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文件数量,严格明确行文职责,严格规范行文程序,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要加快办公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严肃纪律和改进作风
第六十三条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凡是县委决策、群众需要、企业期盼的事,事不避难、义不逃责,让“强执行、抓落实、不过夜”成为政府部门的鲜明特质。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和勤政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政发〔201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