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将“青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征收部门根据职能核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修改为“青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政策处理土地交付后,土地征收部门根据职能核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
本实施意见将“参保指标数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确定”修改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确定。”
本实施意见将“参保指标经公示期满后一年内有效”修改为“参保指标自土地征收部门发函核定名额之日起1年内有效。”并添加“参保人员名单须在指标有效期内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逾期参保指标自动作废。”
四、施行时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因《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1〕134号)早在2021年10月13日就已实施,为确保本实施意见贯彻较快较好地落实落地,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方式:0578-6026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