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全县省级重点帮促村发展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统筹兼顾一般村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等。
二、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 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方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明确了办法出台的背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目的、使用期限、分配范围,对主要扶持方向、相关部门职责、项目库管理、资金管理流程、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监管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扶持方向和方式
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健全防止返贫检测和帮扶机制。
(二)资金使用期限。该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三)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但一般村资金安排不超过三分之一。
(四)相关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五)实行项目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每年10月底前建立下一年度县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
(六)资金拨付。
衔接资金项目在项目立项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可按不高于项目拟补助额度的60%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完成招投标或签订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补助额度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七)监管措施。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五、文件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2019〕71 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饶芳毅 0578-651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