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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04-07 16:45:18 发布机构: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无异议后,现将《青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青田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青田县林业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青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和省、市、县四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中央和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农业农村局、统战部、林业局、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库建立及项目的筛选,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负责具体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报账审核、档案管理。

第二章   扶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衔接资金重点支持全县省级重点帮促村发展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统筹兼顾一般村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在乡村产业发展方面: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侨)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积极培育重点帮促村、少数民族村(含少数民族自然村)等特色产业,发挥创业致富带头人等的引领作用,通过自主创业、合作创业等形式,支持低收入农户参与发展优势特色种养业和乡村休闲旅游、电商、文创、乡愁产业等新兴产业。

(二)在乡村基础设施方面: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少数民族村(含少数民族自然村)寨发展和国有农场(含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三)在农户就业增收方面:扶持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和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四)在民生兜底保障方面: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九条 对将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折算为集体入股等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或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或建设地点在重点帮促村、少数民族村(含少数民族自然村)、革命老区村等的项目,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原则上单个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已列入其他政府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财政衔接资金补助。

第十条  对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按项目审价总投资100%予以补助;对创业致富带头人组织实施的帮扶项目,按项目审价总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对低收入农户发展的特色产业项目,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政策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重点帮促村和少数民族村(含少数民族自然村)集体实施产业发展项目的融资贷款按照3%年利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每村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在分配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每年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十三条 按照做好过渡期金融帮促工作的要求,保持现行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基本稳定,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并经县、乡、村三级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年中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后,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对逾期不能完工的项目,取消当年补助计划。

若上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按照实施主体进行分类组织验收。对以村和致富带头人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自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果报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以乡镇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各行业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在验收前,各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相应的项目材料:

(一)基建类项目:包括水、电、路、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在验收时,项目实施主体需出具预算、审价、结算、招投标、项目投资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

(二)采购类项目:包括设备采购、生产资料采购等内容。在验收时,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采购计划书(合同)、项目投资税务发票、审价等相关材料。

(三)奖补类项目:包括特色产业直补、来料加工等相关内容。在项目验收时,补助对象需提供补助内容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要强化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的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对采购类项目,需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基建类项目需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公开招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全面收集、整理、保管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档案资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并将项目档案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得拨付资金。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衔接资金可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将年度扶持资金下达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采取实施一批、验收一批、支付一批的方式,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的执行进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部分项目资金,对于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条件成熟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资金。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允许业主先行垫付,确有需要提前支付的,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书面申请批复。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收到中央和省、市衔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衔接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在6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与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财政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立项计划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以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要强化对衔接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2019〕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7:青田县低收入农户特色产业直补项目汇总表.doc附件6:青田县低收入农户特色产业直补项目验收表.doc附件5:青田县低收入农户特色产业直补项目申请表.doc附件4:青田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验收表.doc附件3:青田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申报书.doc附件2:青田县低收入农户特色产业直补政策扶持标准.doc附件1:青田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建设标准.doc附件8: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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