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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3-120429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3-22 15:41:47

文号:青政办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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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2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青田县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

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能力,确保政府在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提高预警、预判能力,及时控制、化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果断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坚持联动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坚持依法处置,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落实相关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二、事件分级

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的规模、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等,分为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Ⅰ级)、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Ⅱ级)和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Ⅲ级)。

(一)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Ⅰ级):事态非常严重,规模大,发生群体性人数在 300 人以上,已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10 人以上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情况。

(二)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Ⅱ级):事态较为严重,发生群体性人数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已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人员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情况。

(三)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Ⅲ级):一次参与人数在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已造成人员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情况。

三、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协调和处置纠纷突发事件,成立青田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矛盾调解中心、县林业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调查确权登记工作的业务科室具体承担。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2.县委政法委: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联防联控,组织做好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落实综治维稳措施,协助调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

3.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4.县民政局: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5.县司法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

6.县财政局: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本预案所列相关条款,落实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监督资金的使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负责履行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农村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9.县水利局: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水域保护、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配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处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公租房、房改房等不动产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2.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救治工作。

1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县矛盾调解中心: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来县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协助县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基层妥善接待群众来访。

15.县林业局:负责处理因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协同做好自然资源林权类权属争议调处,协同处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林权不动产登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其他县级有关单位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相应级别和应急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指挥部领导、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县领导的指示,做好情况上报、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机制

1.切实做好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大排查力度,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排查出来的争议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动产争议、山林纠纷个案,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摸清争议事实,开展风险预测分析,对于涉及农民自然资源权益、城市拆迁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2.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全面建立机制、制度,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涉及权属争议的问题力求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防患于未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落实预防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准备工作。

(二)预警机制

高度重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预警工作,做好机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一旦可能因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事件,各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前 2 小时内核实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后,分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小组快速到达现场,会同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县域范围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小组到达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地后,按照各组职责开展处置行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

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

指挥小组下设 5 个现场处置组,即: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及机动组,在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事件。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单位行动,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保障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疗救护等。

3.事件调查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调查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起因,发生群众械斗的诱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发生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责任方,并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民政部门、参与争议事件调查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慰问、经济赔偿等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5.专家及机动组: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主要为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终止响应。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乡镇(街道)继续做好监控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并报县政府。

(二)调查处理

群体事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的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再作深入详细调查。

1.调查取证。各乡镇(街道)根据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抽调人员组成调查工作小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2.组织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尽快解决到位,不搞虚假承诺或久拖不决;对“久调未成”且有可能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裁决建议,提交县委县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应急保障

(一)保障措施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的县级预案。当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能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政办发〔2023〕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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