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青田县近年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改革实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书,并获得县级科技经费补助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含受委托验收组织单位,下同)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验收活动资格等处罚。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对项目验收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不得向验收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如发现验收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验收程序上把关不严、干预验收专家的评价意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责。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书面评价验收、通信评议验收等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
书面评价验收可采取分批集中评价的形式,结合抽查现场情况,由验收专家组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验收意见。书面评价验收的现场考察工作可以委托属地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进行。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形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以及高校院所专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验收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验收。
第七条 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研发项目应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评价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评价、通信评议等形式组织验收。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可以委托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组织相应验收。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组织验收时,应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形成书面评价验收意见。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后,县级所相应配套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视同已验收,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第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组成员为3人。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县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委托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组织验收的一般项目,验收组成员可由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自行选定,其人数一般为3人。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条 项目验收会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参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青田县实际情况执行。验收专家评审费统一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计划管理费中支出。验收专家评审费开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税后):
(一)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的项目为500元/人·次。
(二)采取书面评价验收方式的为500元/人·批。
(三)采取通信评议验收方式的为100元/人·次。
(四)委托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组织验收的为200元/人·次。
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递交验收资料。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遇见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截止时间前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最长一年)。对超过原定实施期6个月以上未递交验收资料,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项目,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应于项目立项的次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请验收,需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具有科技项目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提交验收的资料、技术数据、财务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验收,需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提交验收的资料、技术数据、财务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拨款、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担负法定的相关责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参与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合同预算经费到位率不低于70%,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的;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十六条 分期补助项目认定为验收通过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财政科技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规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事后补助项目认定为验收通过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全额拨付财政科技经费;认定为结题的,按项目合同书约定补助额的60%拨付财政科技经费;认定为不通过的,不予拨付财政科技经费。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补助经费已拨付的,其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规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工作后,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办理验收证书(验收评价意见表)手续。
第二十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并邀请纪检组参与监督重点研发项目的验收。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视情对其中部分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其科技项目验收工作。
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受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县级及以上财政补助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验收组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对于项目验收中的失职行为应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实施,原《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青科〔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