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358 号)、《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 号)精神,决定从 2023 年 5 月 1 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1035 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 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