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所需材料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社保卡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 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 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标准及依据
(一)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青田县低保标准的30% 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 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青田县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二)文件依据:《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