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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3〕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3-127370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2-25 11:18:10

申请人:虞某伟        

被申请人:青田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2264R,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巧勇,系

申请人于20236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青田县公安局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36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626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被以寻衅滋事、赌博为由进行治安拘留。青公(治)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示公平,应依法撤销。对于赌博,申请人于2023年1月被案外人卓某平以吃饭为由骗到赌博场地,叶某青团伙以暴力手段威胁申请人进行赌博,并威胁申请人不准报警,申请人无奈之下在赌场进行赌博。后该团伙又多次要求申请人进行赌博,申请人躲起来并没有参加,直至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老师去世,申请人到老师家中守夜,被叶某青团伙找到并拿刀绑架至偏僻的山脚下进行殴打,敲诈、威胁申请人交出其师傅价值百万以上作品,后该团伙又多次逼迫申请人赌博。申请人老婆知道申请人被绑架后,多次进行报警,可是警察却不出警,直至申请人向县、市级相关部门投诉后才出警。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被叫到刑侦大队,以威胁方式,在不让申请人看到笔录的情况下,逼迫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字。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被带走后被行政拘留。对于赌博事项,是申请人被叶某青团伙威胁而进行的行为,而且此事项也均是申请人和其老婆报案叶某青团伙绑架、胁迫申请人赌博、敲诈勒索一案时反映的情况,但被申请人不仅未对绑架、胁迫、敲诈勒索一事进行核实、调查,反而因申请人报警所陈述将申请人行政处罚。至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笔录,也系申请人被威胁、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虚假笔录,并非真实情况。至于申请人与詹某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实为诈骗案件,申请人多次向山口派出所报案,山口派出所教导员等警官均不予受案,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是让申请人去青田县人民法院反映。申请人向青田县法院反映情况后,青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案和虚假诉讼移交到山口派出所,山口派出所却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该案正在申诉阶段,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内容也是基于事实所陈述,并无不实言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022年5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申请人因不满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就其与詹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多次在抖音平台上针对三级法院法官发布“严重腐败,官官相护,故意包庇维护”等不实言论。期间,青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曾约谈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但申请人仍继续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在青田县油竹街道被被申请人查获。另查明,2023年1月期间,申请人伙同朱某军、麻某宙、卓某平等人在青田县油竹街道芝竹街上57号“某咖啡吧”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另查实申请人系主动到被申请人处检举其与他人的赌博行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赌博的行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青田县人民法院移送材料:其法官洪钰玲被他人在网络上诽谤,当日受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3年2月17日至4月13日期间,办案民警对申请人、当事人洪钰玲、证人潘秋丰分别进行了取证,接受了相关案件移动材料,并对申请人的手机进行电子勘查,证实了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此外,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青田县油竹街道“某咖啡吧”内存在赌博的违法活动,当日受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23年3月28日至4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同案行为人麻某宙、朱某军、卓某平、证人留某海、董某娟分别进行了取证,证实了申请人存在赌博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9时24分许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给申请人,申请人以自己没有存在诽谤事实,另外是被骗去赌博,自己是赌博行为举报人,不应该首先对其进行拘留,且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签字,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复核,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赌博的行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三、关于申请人提出被欺骗、逼迫赌博的问题。经查明,2023年1月下旬,申请人先后三次到青田县油竹街道进口商品城二楼“某咖啡吧”,自愿与卓某平、朱某平、麻某宙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向叶某青借款3万元作为独资,后全部输光。2023年1月31日,叶某青向申请人索要3万元欠款时,申请人报警并主动检举该三万元欠款为赌资,后案发。经询问共同违法行为人卓某平、朱某平、麻某宙及证人留某海、董某娟,不存在有人欺骗或者胁迫申请人去赌博的情况;四、关于申请人提出公安机关未对叶某青团伙涉嫌绑架、敲诈勒索一事进行核查的问题。2023年2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案称其因与他人债务纠纷,被催债人殴打。当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受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经调查查明,嫌疑人叶某青的行为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同年4月3日被申请人对该案立案侦查,因该案与此次行政复议事项无关,故不在此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详细说明;五、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给申请人看笔录,逼迫其在笔录上签字的问题。2023年4月13日9时44分,被申请人依法行政传唤申请人至被申请人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同日20时39分至22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结束后,被申请人将笔录交申请人核对签字,申请人核对笔录后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整个过程均录音录像,不存在不给申请人看笔录,逼迫其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六、关于申请人提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内容基于事实所陈述,并无不实言论的问题。经查明,省、市、县三级人民在法院就申请人与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和裁定,申请人因对三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满,于2022年5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多次在抖音平台上针对三级法院法官发布“严重腐败,官官相护,故意包庇维护”等不实言论。期间,青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曾约谈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但申请人仍继续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5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申请人因不满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就其与詹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多次在抖音平台上针对三级法院法官发布“严重腐败,官官相护,故意包庇维护”等言论,该部分言论被多次转发并评论。期间,青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曾多次约谈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但申请人仍继续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上述言论。2023年2月17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报案并移送案件材料。另外2023年1月期间,申请人曾先后三次同朱某军、麻某宙、卓某平等人在青田县油竹街道“某咖啡吧”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2023年1月31日,申请人在被叶某青索要3万元欠款时,报警并主动检举该3万元为赌资,案发后,被申请人对卓某平、朱平、麻宙等人展开调查,并相继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在青田县油竹街道受到被申请人传唤,在对申请人展开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青公(治)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6月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公(治)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青公(治)保决字[2023]00209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复印件、青公(治)行传字[2023]00135号传唤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讯问室监控视频、抖音视频截图、抖音视频录屏、电话录音、青公(治)受案字[2023]00004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受案回执复印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复印件、青公(治)行传字[2023]00135号传唤证复印件、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青公(治)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青公(治)行拘通字[2023]00316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物证照片复印件、青公(治)送字[2023]00008号送达回执复印件、青公(治)送字[2023]00006号送达回执复印件、青公(治)送字[2023]00007号送达回执复印件、青公(治)保决字[2023]00209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发还清单复印件、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打击虞某伟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019)浙112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9)浙11民终138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20)浙民申248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丽检民监〔202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印件、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复印件、申请人本人以及洪某玲麻某宙卓某平等人询问笔录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其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公通字〔2021〕12号)第一章第一节二十关于寻衅滋事的裁量基准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十)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本案中,申请人利用抖音平台针对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多次发布不实言论并造成多人转发与评论的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并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情形,且情节较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公通字〔2021〕12号)第一章第一节一百三十八关于赌博的裁量基准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四)个人赌资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单场赌博人均赌资一万元以上,或者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五百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与其他人一同进行赌博且其个人赌资已超过一万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赌博情形,且情节较重,又因申请人主动向被申请人检举其与他人的赌博行为,属于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有关减轻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结合加重与减轻两种情节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合并两项行政处罚,并最终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在复议时提出其是被他人诱骗及威胁才参与赌博,多次报警被申请人不出警,被逼迫在笔录上签字以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内容均为事实等主张,均未能提供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青田县公安局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23]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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