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标。
申请人:叶某燕。
委托代理人:陈某标。
申请人:王某云。
委托代理人:焦某明。
被申请人: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MB1603428W,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曾邦锋,系局长。
第三人:某街道某社区某小区14幢2单元全体业主
业主代表:林某斌、留某民。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街道某社区某小区14幢2单元住宅增加电梯的许可,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向第三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相关申请材料副本,第三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代表推选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属某街道某社区某小区13幢2单元业主。申请人发现第三人安装电梯,电梯安装位置距离申请人楼房间距过窄,影响申请人通行、采光及消防。该电梯安装据第三人所述已获得许可,第三人安装电梯申请未征求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作出许可电梯安装前未经公示,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增加电梯相关政策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三人住宅增加电梯的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此间,申请人方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销行政许可,并经某社区和某街道多次协调无果。为此,申请人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第三人向青田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申请加装电梯,经街道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查审核同意后,某街道将电梯加装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第三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发电梯加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该项目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并且符合《青田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故于2023年1月19日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23年1月28日在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二、申请人主张该行政许可作出前未公示,明显与事实不符。2022年9月5日,某街道及某社区已将加装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某街道已将安装电梯事项进行公示,被申请人可不再公示,且在核发许可证后,被申请人也依法进行了公布;三、申请人主张电梯安装位置间距过窄,影响其通行、采光及消防没有事实依据,第三人在申请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已委托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加装电梯施工图进行设计,该设计方案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材料。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第三人向青田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在本单元室外加装电梯,某街道办事处组织被申请人、青田县建设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相继审核同意加装,某街道办事处、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以及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至14日在第三人加装电梯楼道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满后鹤城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同意加装意见。此后,第三人委托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方向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递交不同意第三人加装电梯的意见,认为加装电梯后楼间距过窄,影响采光、隐私、噪音以及消防安全。2022年12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协议书、电梯加装申请表、公示结果情况、施工设计图等相关材料,申请核发电梯加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许可证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及第三人楼梯口进行公布。2023年3月8日,申请人方向青田县加梯办、被申请人、青田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及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等处递交《反对安装电梯意见书》,期间街道社区组织调解无果。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许可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许可证批后公布信息公开截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复印件、电梯结构安全证明复印件、全体业主签名确认表复印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造协议书复印件、施工设计图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委托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示照片复印件,第三人提供的行政复议代表推选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公示照片复印件、电梯拟安装位置照片复印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复印件、反对安装电梯意见书复印件、申请人方向某街道某社区反映争议材料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要点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加装电梯是否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第二条第(五)项“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正式启动行政许可程序,并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改造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43号)第三条第(三)项“经现场勘察后,相关单位认为符合加装条件的,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初步加装方案在申请人所在单元、幢、小区显要位置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之规定,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被申请人与青田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及某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将第三人申请加装电梯事项、电梯位置红线图、平面图及效果图一同公示在第三人加装电梯单元楼梯口处,公示期为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4日,公示期内,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公示程序,保障了申请人方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方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而在公示期满后向社区、街道提出异议,并不能阻却被申请人颁证行为的程序合法性。经本机关现场调查,结合平面图与听证会上申请人方陈述可知,申请人方日常行走不会经过第三人加装电梯处,该加装电梯行为并不影响申请人方日常通行,通过现场调查可知第三人加装电梯处原本就不作为消防通道使用,故不影响消防安全,经审查该加装电梯建筑设计说明可知,该电梯墙面为玻璃幕墙,该加装电梯基本不影响申请人方采光。综上,第三人加装电梯的行为并不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