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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复决〔202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299/2023-12695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2-14 11:24:39

申请人:陈某平、陈某建、陈某波、彭某光、徐某翠、陈某平。 

被申请人:青田县温溪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3822Q,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8号。  

法定代表人:詹上峰,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项  礼,系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足飞,系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温溪镇人民政府责令温溪镇某村村委会按青田县人民政府青政发〔2016〕9号《关于温溪镇温溪新区08-02地块开发方案的批复》文件规定分配300套安置房。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5月6日向申请人陈永平等人送达《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复议材料交接单》并于2023年5月10日向申请人陈永平等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13年12月作出关于温溪镇某村留地相关问题的请示,2014年3月,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批示同意,1994年12月,被征收的某耕地,某土地,按征收总面积的20%作为安排征用户的地基用地,经核实,实际征收总面积为172.58亩,青田县人民政府同意按协议约定核准予以留地,核定某村已征收土地集体留地面积为34.52亩。作为温溪镇某村涉及历史被征用计90亩和81.92亩基本农田的农户安置。2016年2月3日,青田县人民政府作出青政发〔2016〕9号《关于温溪镇温溪新区08-02地块开发方案的批复》文件规定,该返回地块34.52亩由政府收回统一开发后,须安排给村历史被征用的90亩和81.92亩计172.58亩农户安置房300套。2022年12月的“代表记录”,被申请人指使某村委会,未经历史征用农户同意,擅自决定,避开下滩潭81.92亩不管,之前和之后征用农户混在一起,每征用445平方米分配一套安置房,截留申请人历史征用户安置的300套安置房中的22套。严重违法,违反以上青田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一批农户所涉的历史被征用农田90亩和81.92亩的农户分到300套安置房,按县规定每亩安置1.744套房屋。其中90亩征用土地应分配156套安置房,81.82亩征用土地应分配143套安置房全部被截留,已给历史征用农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22年8月15日,青田县温溪镇人民政府出台《温中西路、职技校区块征地政策解答》。明确规定,对之后被征用的土地返回地位置是在基督教堂上首、温中西路以南地块,这是新征土地的安置地点,不是历史被征用户安置的地点。《某村部分组原参与分水竹地水竹地面积公示表》,第二批参与历史被截留的安置房分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历史被征用农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有关部门信访,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温信法处〔2023〕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所查明对历史征用农户落实的300套安置房处理缺少事实法律依据,严重违反青田县人民政府规定。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还给申请人历史被征用农户补偿安置房。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实质是申请被申请人履行监督村委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人事先未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二、申请人不是提起本复议的适格主体,留用地的使用权以及收益归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关补偿安置的义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人数未过村集体人数的一半,主体不适格;三、申请人主张300套安置房归历史征地户所有缺乏事实依据。300套安置房如何分配属于某村集体自治范畴,现某村集体已经形成分配方案,某村委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四、申请人提及有关信访内容,与其复议申请事项不具有关联性,如对信访答复不服,应按信访途径解决。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陈某平与陈某建向青田县信访局提交《关于强烈要求对温溪镇某村两委应按规定落实211户农户300套安置房及偿付拖欠土地出让予以处理的举报》的信访件,要求县信访局催促开发商及时清偿被拖欠的出让金,追究领导及责任人法律责任,并对被申请人和某村两委会侵犯申请人等第一批被征收基本农田的211户农户的错误分配方案予以纠正,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同年4月21日,温溪镇人民政府作出温信法处〔2023〕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仅就上述信访事项予以答复,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并告知“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同年5月6日,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书所查明历史征用农户落实的300套安置房处理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温溪镇温溪新区08-02地块开发方案的批复》复印件、《告知书》复印件、《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温溪镇某村征地面积公式表》复印件、《某村部分组原参与分水竹地水竹地面积公式图》复印件、《某村留用地09-02地块和09-01地块范围图》复印件、《某村留底E6-01-01-01地块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温溪中路、职技校区块征收政策解答》复印件、《温溪镇某村安置房第二批抽签名单公示》复印件、《温溪镇某村第二批安置房已交款及上报确定名单公示》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关于强烈要求对温溪镇某村两委应按规定落实211户农户300套安置房及偿付拖欠拖欠土地出让予以处理的举报》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要点为申请人是否已于本次复议前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温溪镇某村村委会按青政发〔2016〕9号文件规定分配300套安置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陈某平与陈某建向青田县信访局提交《关于强烈要求对温溪镇某村两委应按规定落实211户农户300套安置房及偿付拖欠拖欠土地出让予以处理的举报》的信访件,其要求是催促开发商及时清偿被拖欠的出让金,追究领导及责任人法律责任,并对被申请人和某村两委会侵犯申请人等第一批被征收基本农田的211户农户的错误分配方案予以纠正,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该信访件所要求的履职主体是县信访局,而非被申请人,并且申请人反映的该信访事项并不等同于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温溪镇某村村委会按青政发〔2016〕9号文件规定分配300套安置房的履职申请。因此,申请人在实际未能向本机关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提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浙江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其他法定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而引导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只是对申请人信访所反映事实作出的答复,其内容并不涉及对申请人的权益处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于其他法定程序,如申请人对该信访答复不服,应按信访途径解决,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释明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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